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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

绥化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

绥化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它们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绥化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绥化学院。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00。联系电话:0455-8301777,8301888。传真:0455-8301999。学校网站:http://www.shxy.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shxy.edu.cn。招生邮箱:shxyzsb@163.com。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立全日制高等学校。它们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大学,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和培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和听障学生本科生。

第五条。校训是“尊德、务实”,定位是“建设应用型大学”,定位是“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技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高校招生“十不准”、招生信息“十公开”、招生工作“三十不准”的要求,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绥化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组织

第八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学生、教学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财政处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招生的监督机构。在学校纪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并报送学校不同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高校招生来自22个省、市、自治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学校听障学生高等教育向中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开放。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考生填报顺序和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专业志愿分数不存在年级差异。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政策并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照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规定进行加分降分提档,但以录取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普通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被分配到档案的,按照分配的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文理分数线相同时,文史类考生按语文、外语、综合文科、数学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考生按数学、外语、综合理科、语文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艺术、体育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投档,则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和省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对考生单科成绩无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各专业考生外语不限。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贯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对考生身体条件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考生档案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电话,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录取的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经费,支出仅限于招生范围,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学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政策外,还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享受学校奖、助、补、缓等资助政策,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在生源地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放学后在住所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教学计划后,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绥化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修改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绥化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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