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主要包括学校概况、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首批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是100083。
第三条中国地质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被我校普通本科录取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我校成立由书记、校长、相关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教育部和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普通本科招生的政策,领导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和审议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普通本科招生进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教务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着不断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导向、各省生源数量和质量、部属高校区域分布等因素,,并结合近几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历年计划安排情况,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我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监督”的录取制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全面测量、择优录取,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九条根据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我校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条志愿按顺序投档的批次,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的,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依据各省相关规定招收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第十一条享受教育部和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试成绩为准,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者没有等级之分。当考生实际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政策加分考生,其次是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理科/文学。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按专业志愿1:1录取计划”的录取规则。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选修科目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已登记全部专业志愿但受到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按成绩录取到其他专业。
第十二条我校非英语专业招生时对考生的外语没有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只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作为第一外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语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我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校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等学校专项计划、艺术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具体规定。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我校2021年相应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高中班、西藏班、港澳台侨联合招生等其他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2021年,我校学费标准为少数民族预科班4500元/年,英语专业6000元/年,产品设计专业10000元/年,理工科专业55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2021年收费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补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具体可参考当前招生简章或登陆学校网站。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试。复试不合格者,将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
电话:010-82323688/82323788传真:010-82326956
电子邮件:zhsh@cugb.edu.cn
招生网网址:https://zhsh.cugb.edu.cn
微信: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办
纪检电话:010-82323776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规定如与章程有抵触,以章程为准。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国地质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