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它们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学金和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你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女子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院校顺利招生,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中华女子大学章程》为依据,结合中华女子大学招生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文章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大学;英文翻译:中华女子大学
2.国家标准代码:11149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于慧东路1号。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全国妇联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德育为根本任务,以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质量过硬、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和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四自”精神、公益意识、国际视野、知性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全面负责我院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我院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我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要求,学校对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我校现行招生专业外语不限,但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开设非英语语种的条件。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
第十条本校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专业可招收男女生,无性别比例限制。其他专业只招女生。
第四章规划和准入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综合考虑各省应届高中毕业生人数、各省考生占全国总报考人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等因素,按省、按专业合理制定计划。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录取制度,录取方式为计算机网络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并按各省录取办法进行综合考试。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办协商确定查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原则上按顺序志愿申请批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为准。享受北京市免费师范生相关政策的学前教育考生高考信息须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一般专业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以省内顺序为准;如果省内没有排序原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范围内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新高考由各省市根据各自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相关办法实施,选考科目以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第一志愿不满意的,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应用心理学交叉学科类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考生专业达不到要求但有调剂余地的,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将被辞退。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量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承认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国家加分,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根据加分分值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进行统一复试。复试不合格的新生,将按有关招生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费标准:
| 专业名称 | 教育制度授予学位学费
| 免费 |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按照北京市相应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奖助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家庭贫困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校内奖助学金,也可以申请校内勤工俭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新生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生活学习,一年后回校本部。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www.cwu.edu.cn
网站:http://zhaosheng.cwu.edu.cn
联系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监督电话:010-84659417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
2021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