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建设学院2019年夏季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州城市建设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4136。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环市东路166号;邮政编码:510925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高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明: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广州城市建设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证书。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广东省学校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按省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各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三二段协同育人工程专升本”由我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与广东白云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工程造价专业、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工程造价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广东科技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广东白云学院市场营销专业、广东培正学院市场营销专业联合开展。我校“三两阶段本科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设班。按照五年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试点实验班学生完成了三年的高职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授予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选调生选拔考核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东白云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广东科技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广东白云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广东培正学院市场营销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广东白云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广东科技学院、广东培正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在实验班的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体育、艺术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招生比例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比例。
第二十条当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且符合学校提档条件时,按本人意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的普通专业,文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高校普通专业至少有一门必须达到C级或以上;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学业水平的体育考生只能且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考试,且至少有两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对于艺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科普通高中考试,参加高考科学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普通高中考试。并且至少有两门科目必须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专业录取规则:文理科专业按各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实行“专业志愿第一”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考生。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以外的省份按照相关省份的备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按各省投档规则投档后,按考生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候选人总成绩相同时,按名次择优录取。当考生排名相同时,先录取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广东省体育艺术统考考生评分办法及排名原则:体育专业院校总分750分,排名以高考文化课总分与体育统考成绩相结合的总分为准。总分原则是文化课40%,体育考试60%。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40%+体育课统考成绩× 2.5× 60%。考生总成绩的排序规则是:由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高考体育统考成绩、语文、理科综合、理科数学、英语科目顺序排序,相同科目前的规则排序靠前。音乐、美术高考总分750分,按照普通高考文化总分和技术考试总分排名。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40%+技术科目统考成绩× 2.5× 60%。考生总成绩的排序规则是: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成绩相同时,按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六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计划额空调剂到专业录取,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空金额的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二十八条关于加分或照顾的录取政策,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各省执行。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试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就读专业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费和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核定并执行的标准执行。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们学校每年都会推荐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标准分别为8000元、5000元和3000元。
我校每年设立年级奖学金,奖励在我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奖励比例16%,其中专项奖学金5000元/人;一等奖1200元/人;二等奖授予800元/人;三等奖授予500元/人。
第三,贫困家庭学生可在入学当年的6月至8月,到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每年8000元。
第四,少数民族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可获得1万元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第五,我们学校设立了维加困难基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第二学期办理,资助金额根据具体审核情况确定。
我校还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机会;为每个新生(在校三年)投资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给每个新生提供两套校服(夏天一套运动服,秋天一套运动服)。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受理相关投诉。
协理:马亚光
监督电话:87985328
川:87985190
第三十四条报名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87975666
传:(020)87975777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19年夏季高考和高校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建学院授权广州城建学院招生办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