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4268。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成澳大道东772号,邮政编码510935。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高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明: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证学校名称:广州华夏职业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证书。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我校工程造价专业与广东白云学院工程造价专业联合开展“协同育人三二段工程”。我校“三两阶段本科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设班。按照五年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试点实验班学生完成了三年的高职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授予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实验班学生经调剂选拔考核合格,进入广东白云学院工程造价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广东白云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不在实验班的学生不得在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艺术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招生比例。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要求的,根据考生自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文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阶段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科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报考高考艺术类、参加文科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普通高中考试,参加高考理科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普通高中考试。并且至少有两门科目必须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分省投档规则,文理类专业将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根据考生总分排名,由高到低录取分数高的考生,首先安排其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已满,将逐一安排学生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按省级投档规则投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按考生投档总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先录取总成绩最高的考生,再录取总成绩最低的考生。当候选人总成绩相同时,按名次择优录取。当考生排名相同时,先录取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广东美术统考考生评分方法及排名原则:美术类专业总分750分,排名以普通高考文化课和技术科目统考成绩总分排名为准。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40%+技术科目统考成绩× 2.5× 60%。考生总成绩的排序规则是: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成绩相同时,按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按计划额空调剂到专业录取,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按考生档案总分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空金额的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二十七条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实施,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加分和分数线。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我校录取学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体检不合格者或经复检不适宜在录取专业学习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费和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的标准执行。
文科专业学费14800元/年;理科专业学费158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5800元/年;校企合作培养专业学费18800元/年;住宿费1600-1700元/年。
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了完善的助学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补助、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多种形式的有机结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32条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每个学生每年8000元。
品学兼优,经国家助学金信息系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经国家助学金信息系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特困档次为4000元/人/学年,困难档次为3000元/人/学年,一般困难档次为2000元/人/学年。
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退役一年以上并被我校录取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获得政府的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生活费资助和其他奖学金、助学金等。具体以我省退役士兵教育经费相关政策为准。
我们学校的学生报名服义务兵役。根据学生申请,可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一次性补偿或赔偿。赔偿或补偿金额最高可达每学年8000元。对退役复学的原大学生按其应缴纳的学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可达每学年8000元。退役士兵在我省高职院校就读,经复学或技能考核合格,学生来自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每学年补助7000元。
学校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
学校为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助学金。
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根据我校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即对于入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给予经济资助。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的补偿
在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继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一年的,可申请补偿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建档立卡学生免收学费和生活费。
高等教育生活费补助对象为2016年秋季学期起具有广东户籍的特困户全日制大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
高校免除学杂费的对象是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广东户口的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学杂费免除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受理相关投诉。
联系人:杨斌
监督电话:020-87868961
传真:020-87868999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87865222,87864999
传真:020-87864999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19年夏季本科、专科高考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