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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招生办

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招生办

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招生简章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机构名称: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

第四条高等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4610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路4号;邮政编码:529000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的主管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明: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证学校名称:广东省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证书。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农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实施方案》录取到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须与定向县卫生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送至定向县指定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县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有空编制时优先安排编制。

第五章准入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招生比例。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要求的,根据考生自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的普通专业,文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分级;且至少有一个等级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广东省的投档规则,文理类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照考生总分排名,先安排分数高的考生填报其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已满,再逐一安排学生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农村卫生专项计划录取原则: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按计划金额空调剂到专业录取,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按考生档案总分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空金额的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二十五条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实施,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加分项目和分值。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由于医疗专业和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的身体素质有要求,所以我校不招收色盲和体质较弱的考生;专业男身高低于1.60m,女身高低于1.55m的考生慎重报考;助产男女身高低于1.55米的考生慎重报考;美容技术专业男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试体检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将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指控

第二十八条学费和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见省级专业目录。

第八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为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制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竞赛,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我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对于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会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受理相关投诉。

协理:雷庆

监督电话:0750-3568602

川:0750-3508703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50-3568605

川:0750-3568603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19年夏季高考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授权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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