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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黑龙江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依法依规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等职业教育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预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和公办高职院校。

学校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产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

第二章基本信息

第五条学院占地面积30.38万平方米,学校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公共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49个,计算机房11个,语音室5个,精品录播室1个,网络多媒体教室146个,琴房32个。现有教职工301人,其中全日制高职高专15人,副高职高专95人,全日制在校生3839人。

第六条学院设有食品加工技术、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护理、康复技术、动物医学、生物制药技术、宠物临床诊疗技术、药品生产技术、会计学、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软件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学前教育、应用韩语、艺术设计、音乐教育、音乐表演、民族表演艺术等专业。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各相关省份专业的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详见各省级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各种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黑龙江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专业收费详见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019年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须知

第九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录取原则:黑龙江省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自愿录取学生。考生成绩相同的,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为:文史为语文、外语、综合文科、数学;理科专业是数学、外语、综合理科、语文。按照外省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不限制外语。

第十一条普通高职院校艺术类专业2019年面向黑龙江省招生。文化课成绩按照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成绩,专业课成绩参照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是由省考试院划定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普通高职计划、专科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按要求通过征集志愿完成。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省级预科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考生所在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考生第一专业计划已满,则依次考虑考生后续专业志愿;不符合其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优先调剂专业,不服从其专业志愿者退档。考生成绩相同时,按其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文史为语文、外语、综合文科、数学;理科专业是数学、外语、综合理科、语文。

第十四条录取方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省级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作为新生网上录取的依据。

第十五条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录取批次:专科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其他省份以各省公布为准,艺术类录取批次在高职院校。省级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录取批次为本科一、二批。

第十七条投档比例:根据各省级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的学生人数确定投档比例。学生人数足够的,按计划数投档。在录取过程中,以考试成绩为依据进行投档,择优录取。加减法政策按教育部和各省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其中拒绝“学校可以拒绝录取”;“学校相关专业可不录取”由学院视情况选择。

第六章勤勉奖和贷款援助政策

第十九条学院相关政策

1.在校学习期间符合条件的高职(专科)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设有高职高专、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学习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奖学金、道德模范奖学金、文学骨干奖学金、体育标兵奖学金、优秀外语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等9个单项奖学金。

2.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3.被我院录取的高职(大三)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在录取后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学院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5.学院出台《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和资助实施办法》。

6.学院设立“古力民族团结基金”,每年资助10名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高职(专科)学生在学校完成学业,修满学分,考核成绩合格的,授予经教育部注册、黑龙江省教育厅认可的高职毕业证书。学院将为在校完成学业并经考核合格的省内少数民族学生颁发预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招生电话:0451-85560098 85560198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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