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阳光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科技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陕西科技大学;学校的英文名称是“陕西理工大学”,缩写为SNUT。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是10720。
第三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现有南校区和北校区。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保持联系。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校纪委书记、分管招生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的原则和程序,协调处理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教育招生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法规,组织招生调查研究,拟定招生章程,做好专业测试和上报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具体实施新生入学和复试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在省内各地市和外省设立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长是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保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计划的数量、目的、原则和使用方法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录取原则和方法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考生德、智、体考试合格时,以其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晋级比例。根据志愿依次投档的省份和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换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按批次志愿依次投档,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果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有生源不足,可以填报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自愿征集。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高级考生专业的确定方式是“分数优先”,不存在专业等级差异。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进入投档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排名办法安排专业。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则被其他缺档专业录取;否则,他们将被解雇。
第十五条实施新高考改革的省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相关措施执行。
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招生计划1:1”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江苏省所有招生专业均不设选修科目,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中选修科目成绩要求必须达到BB。学校采取“先年级后年级”、“专业清”的录取方式,进入档案的考生按其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排序。分数相同时,学术水平高者优先录取或先满足其专业志愿。分数和成绩相同时,理科专业按数学成绩录取,文科专业按语文成绩录取,外语专业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外语不限。日语专业具备开设英语、日语的条件;公共外语课程和英语专业不具备开设非英语语种的条件。非英语语言的考生应认真填写表格。如果他们被录取,他们只能用英语授课。
第十九条我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有关规定,按照加分(或减分)后的分数录取学生。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和专项科目成绩必须达到学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分数线。高级考生专业录取的原则是: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管理类专业要求考生文化课和专项科目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高级考生专业录取的原则是: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在申请材料齐全、资格审查合格、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在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志愿顺序,根据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专业。录取第一志愿,如果没有完成招生计划,录取第二志愿。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资格复审。如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执行。与去年的收费标准一致,如下。
历史专业:3500元/年;理工科、体育、外语专业:4500元/年;文理类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编导11000元/年,视觉传达设计与环境设计9000元/年,音乐学与美术7000元/年。住宿费率分为650元/年和800元/年。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学金为激励手段,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助学金为辅助措施,以学生保险为系列保障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果不能,可以向学校申请新生成功入学的“绿色通道”。入学后,学校核实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资助。
第二十六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科技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监督和保证
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招生中的问题。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行阳光招生。
第二十八条陕西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为: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
电话:0916-2641900 2641884
传真:0916-2641884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陕西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陕西科技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