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计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咸阳师范学院,英文名为咸阳师范大学。
学校性质: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722
学校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林文路43号,渭城校区712000
712025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西路3号校园
报名电话:029-33720888。
第三条咸阳师范学院是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省属本科院校,陕西省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单位。学校位于咸阳,有渭城和秦都两个校区。校园占地824亩,实习基地2650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学校总资产14.57亿元,仪器设备总值1.7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工1240人,其中专任教师830人,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360多人,博士、硕士560多人。学校面向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全日制学生16687人,国际学生100多人。
学校开设的专业涵盖文学、科学、历史、法律、教育、管理、工程、经济、艺术等9个学科。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办的招生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面向全国各省招生。具体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科预留计划规模控制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范围内,主要用于调剂各省网上生源不平衡、艺术类专业同分和部分专业报考人数较多等情况。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准入规则。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七条录取工作根据省级招生规定,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新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管”制度,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候选人的德、智、体、艺素质,择优选拔人才。
第九条新生对往届学生和新生平等录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确定学校招生比例分两种情况: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当地省级招生比例确定;对于不在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份的招生计划和报考情况,该校招生比例不得超过该校在该省招生计划的120%。在录取时,学校将根据学生情况,经相关省级招生办同意,对相应省份之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浙江省选考科目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选考科目执行。如有部分专业按选修科目招生不足,我校参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政策规定执行。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考生入档后,按照“分数在前,成绩在后”的原则进行排序,确定专业。当考生成绩、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专业;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选拔和考试成绩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进入档案的考生录取分数线按其所在省份的招生计划划定。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志愿专业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平行志愿的省份将按考生排名进行专业录取参考;陕西平行志愿和单招专业非报名省份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顺序作为录取参考。
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和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专业;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十五条英语与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合格。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并通过考试。其他专业对外语没有限制,但考生入学后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进行教学。
第十六条体育专业录取原则: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进入年级的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从高到低的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
1.播音与主持以外的专业:有提档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从高到低的排名择优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考生。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培养的本科、专科学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授予咸阳师范学院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本科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费用、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条收费:学校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俭学、社会专项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伙食补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奖励和补助制度。在新生入学注册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