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招生规定。
第三条学院名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
第四条学院代码:13685
第五条学院地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第六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学院性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实行全新办学模式的普通本科全日制独立学院。该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八条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我院根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各省、各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学院概况
第十条学院依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强大的综合办学实力及其在电子信息领域的学科地位,培养“IT”行业和企业生产应用第一线的“一流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目前有通信工程、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与计算科学、微电子学、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电子信息类专业。
第四章招生机构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本部指导下领导学院招生工作。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生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应成立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过程中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十三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合法、德智体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按照各省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以总分为主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首先录取第一考生报考我院;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满员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予录取;第一志愿申请未满的,按比例读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和院校,按照省级招生办的投档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在调剂的考生中,采取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报考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后未按第一专业录取的,投档成绩下降3分,按其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排序;仍未被录取的,不再评分,按后续专业志愿排名。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不能录取,并受到调剂,将根据考生成绩安排其他优秀专业。
第十八条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未满的人员中,采取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十九条根据学院的教学要求,所有专业语言均采用英语授课。报考时请注意。
第二十条所有被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教育部注册的全国统一规格的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盖章。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和省学位办的有关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收费项目完全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专业和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每人12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高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进行。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被退回。
第二十六条学院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市招生办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我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电话:1357185407113474075487
传:029—85679260 029—88203901
地址:Xi市西峰路国都北段6号长安学院行政楼109室
Xi太白南路2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辅楼125室
地址:Xi市西峰路国都北段6号长安学院招生办
编辑:7 1 0 1 1 8
Xi市太白南路2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校区337信箱。
邮政编码:7 1 0 0 7 1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