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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单独招生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单独招生

陕西警察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有序招生,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和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报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陕西警察职业学院招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3819,在陕招生代码:8118,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高职院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类型:教育部统一印制并认可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学制:三年。

第五条陕西警察职业学院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由陕西省公安厅主管,陕西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专业指导。学院主要实施公安司法高等职业教育,同时作为全省公安司法机关重要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关培训任务。

学院着眼陕西法治队伍建设需要,立足服务全省公安司法系统,培养政治合格、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胜任基层公安司法工作的实用型警务人才。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实行治安管理。

第七条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Xi市雁塔区龚建路50号。学院目前有两个校区,其中雁塔校区位于Xi安龚建路50号,浐灞校区位于Xi浐灞生态区启元二路1号。全院学生全部在学院浐灞校区学习生活。

第八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68756878,68756844。

地址:Xi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

邮政编码:710021

咨询QQ: 1260948707,1430096182

第三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设备处、后勤处、保卫处、警体处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罗、陈晔、惠方泉、苟、组成,负责研究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学院监察审计部参与并监督招生全过程。

第十条高校招生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招生政策的贯彻和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从事招生。对以学院名义从事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专业、地区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2019年,学院招收普通高等教育专业8个,其中公安专业5个,非公安专业3个。

第十二条2019年,学院公安专业将在陕西省招生;非公安专业面向陕西、河北、山西、安徽、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4个省份招生。

第十三条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兼顾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不同省份、类型、专业的招生计划,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教育部备案后及时、规范、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招生代码和专业代码以各生源省份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报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信息网络安全监管等5个公安专业考生的招生条件如下:

政治条件:考生思想政治考核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合格外,还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审。

身体条件: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外,考生身体条件须按2019年陕西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体能和面试条件: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成绩合格。考试项目及合格标准以2019年陕西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报考司法警务、法律事务、法律秘书等三个非公安专业考生的报名条件如下:

政治条件:考生政治思想考核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外,政治考察必须合格。

身体条件:考生身体健康条件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电子档案中的体检表原件为基础,参照公安专业的身体要求。

不要求身体条件。

第六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新生实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高考语文对考生的语言没有限制。我们学校的外语教学课程只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

第十八条学院认可学生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公安专业考生须政审、体检、体能测评、面试合格,高考成绩达到陕西省高职院校(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非公安专业考生须身体健康,高考成绩应在高职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符合院校备案要求,具备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志愿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省级招生办的投档顺序录取院校。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优先考虑报考第一志愿院校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院校未满,则查询第二志愿院校考生的档案,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阶考生,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公安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来源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非公安专业录取符合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选择。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档案的比例确定。录取期间,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和各省分专业报考条件,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陕西省2019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相关文件要求。新生入学后一律进行体检,对弄虚作假、达不到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要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四条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被录取的考生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新生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西警察职业学院官方网站和高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收费和奖学金办法

第二十六条学院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伙食补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奖励和补助制度。,在新生入学注册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学院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学费5500元/学年。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在800-1200元/学年之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我院2019届公安专业学生,适用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的相关招录政策。考生毕业时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类毕业生的招录考试,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选调到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一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复审。考试不合格者,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公安部及相关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由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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