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普通本科、专科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招生是指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和专科课程招生计划。
第四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十公开”、“六禁止”、“三十禁止”等禁令,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2.国家标准代码:11508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5.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6.学校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邮政编码:338004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学生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全国各省分专业年度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级招生部门,由省级招生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学校还通过学校的招生网、报考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安排在生源多、质量好的省份,以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预留计划用于延期录取。在录取过程中,预约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根据各省招生情况,对跨省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相关省级招生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认定各省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优待、减分相关政策,根据各省招生部门提供的申请结果申请入学和专业安排。
第十三条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根据考生投档顺序,严格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进行录取。不能满足其全部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不完整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而退出在读档案中的专业所造成的缺额计划,不予顺延替代。总分相同,文史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比较,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比较。文理按照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的顺序进行比较。
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志愿清零”录取规则;上海、浙江省的录取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体育专业录取规则:
承认生源省体育专业统考成绩,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总成绩、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的顺序进行比较。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本科层次:承认生源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顺序进行比较。
专科层次:承认生源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高考文化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专业、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规则:
少数民族预科生按教育部和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预科阶段考试合格后,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的规则,结合预科入学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外,不规定其他专业的外语要求。在学校的公共外语教学中使用英语。
第十八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不另设考试要求。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入学和录取
第二十条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或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报到。凡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经核实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不予注册;对弄虚作假或有重大违纪行为者,将开除学籍,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不能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新生注册后,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大经费投入,采取“奖、助、贷、勤、补、减”的资助方式,建立学生就学“绿色通道”,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没有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章招生监督、咨询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省级招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设立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0-666018
第二十七条在招生咨询中,学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
联系电话:0790—6666058、6665331、6668337、666055。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相关信息通过印制报考指南、新余学院招生信息网、教育部高招信息平台和各省级招生部门等渠道统一发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为准。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新余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