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条: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宜春大学
2.学校地址:学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邮政编码:336000
3.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10417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6.收费标准:按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招生机构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与招生有关的重大问题。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全国各省年度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量的1%,以调节各省、各专业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多、质量好的省份,推迟录取。
第六条教育部批准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学校也通过其招生网和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学生招生情况,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中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八条:学校实施别出心裁的“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规定,以及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名的规则。
第十条:学校将考生填报的志愿及其在普通高考中的文化成绩作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查的基础上,按照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先进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成绩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各省学校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为准。浙江、上海两省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当地教育考试部门的最新精神和我校对各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学校考试合格,达到当地省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分文理科。同等专业成绩,文化优先。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入档后,按折算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40%。
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等文化成绩,专业优先。
艺术类专业四大计划通用,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并兼顾考生个人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如果来源省份按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投档,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列专业。
艺术类专业学校考生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招募。
第十三条体育专业、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者,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等专业成绩,文化优先。
第十四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和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非外语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使用英语。
第十六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预录取将在学校招生网站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入学和录取
第十八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办公室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考生。
第十九条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录取要求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二十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未报到者,按旷工处理;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注册后,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培养学生。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奖励和援助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为各专业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20%。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国家和社会各界资助的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大北农奖学金和各类校友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通过设立扶贫基金、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七章继续学习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具有专科层次的本科教育。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专科生在第三学年可以参加升本考试。选拔后可直接升入我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通过考试后,他们可以获得本科文凭。2019年,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进行普通高校升本工作的具体操作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科生在攻读本专业的同时,应当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将不同学科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条件的,可以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可以在修本专业的同时修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通过考试可以拿到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招生咨询、申诉和招生信息查询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
联系电话:0795-3201926,3201962。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信息通过宜春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
第三十条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的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联系电话是0795-3201923。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任何政策和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