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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高考加分政策

新疆地区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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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疆高考加分政策

1.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南疆各民族同等优惠教育政策和高考单独招生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和教育部文件精神, 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确定加分项目、范围和分值。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高考文化统考总成绩中加一定分数;符合大学投档要求的,经审核后由大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增分条件的,只能取幅度最大的分数,且不得超过20分。

烈士子女,档案加20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备案;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20分存档。

归侨、侨眷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省籍考生投档加10分。

报考南疆四地州普通招生计划的考生,经审核符合“南疆单招计划”条件的,加10分。

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兹别克族、鞑靼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报考普通和单独招生计划,均可获得15分。民族语往届招生计划中除前述11个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考生,将额外获得15分。报考普通招生计划的回族考生加5分。

2.高考所有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符合第五十九条相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经自治区、地、县、学校四级网上公示后,方可认定。中等教育学校也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考生班级公示。未公布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和使用。

3.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国家划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殊海岛工作1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 飞行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空最高飞行年限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海军舰艇工作满20年的现役军人子女、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现役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考,符合相关高校备案条件的,应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一至四级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警察子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录取。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参照军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考、符合相关院校条件的残疾人民警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联合激励制度,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者,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后,各地招生考试机构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加盖当地招生委员会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否则视为无效。

5.对于高考成绩符合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拒绝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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