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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姚燕燕起诉山阳区教育局被法院驳回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姚燕燕起诉山阳区教育局被法院驳回

教育热点话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姚燕燕起诉山阳区教育局被法院驳回】4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履行处理申诉职责一案作出裁判。因姚燕燕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姚燕燕的起诉。 2020年12月10日,焦作市十七中教师姚燕燕因不满职称评定结果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于同月11日收到该《教师申诉书》,未予回复。2021年1月11日,姚燕燕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姚燕燕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要求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彻查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与评审过程,依法宣布职称评审结果无效并重新作出处理,依法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纪者。该《教师申诉书》要求解决的是姚燕燕与其所在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学之间因职称评审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特定的人事管理的范畴,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对该争议处理与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故原告姚燕燕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崔志坚 通讯员焦宣)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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