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
姚燕燕诉山阳区教育局不处理教师申诉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811行初11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姚老师的起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8行终16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据此,很多人认为姚老师败诉了,但是,关于姚老师败诉的说法并不准确。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两个概念,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不是一回事。如果案件经过了实体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要出判决书,而驳回起诉,法院出的是裁定书,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姚老师诉山阳区教育局不处理教师申诉一案,法院出的就是裁定书,只是程序上驳回姚老师的起诉,未对姚老师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所以,涉及不到胜诉败诉的问题。
为了把问题讲清楚,下面再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
张三和李四有矛盾,张三去找王五评理。王五说,你们的事我管不着。张三坚持认为这事王五该管,又去找王五的爹王老五评理。王老五说,王五说的没错,这事不归他管。我们能据此认为张三没理李四有理吗?肯定不能,因为王五和王老五只是认为张三和李四的矛盾不归自己管,压根就没有对谁有理作出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