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教育培训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加入“**”服务体系,在某某区经营“**”项目。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某某教育培训公司如果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按协议约定的投资款总金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作协议》中约定8项内容,即国内市场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宣传;提供经营技术指导;负责制定新产品开发与原料供应;提供相关技术培训;不定期的广告宣传;专业教育培训及全套技术资料;提供后续开发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及配料;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产品咨询和全方位的技术服务;共8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某某教育培训公司代理费80000元及物料款45000元。但被告某某教育培训公司几乎没有履行任何义务,设备和材料也无法按时提供,导致我无法正常开展经营,同时因为我已经租赁了店面,其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返还支付的款项125000元(其中加盟费80000元、物料款45000元);违约金24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6244元(房租费)。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原告与被告某某教育培训公司便无法取得联系,被告某某教育培训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八项主要合同义务,因此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其主张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张返还加盟费80000元及物料款450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4000元,有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租损失,因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已经超过其房租损失的金额,因此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再支持。
被告某某教育培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作协议》解除;被告返还已付款项共计125000元;被告赔偿违约金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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