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资讯 > 综合新闻

教育加盟骗局案例:判决退还全部加盟费

教育加盟骗局案例:判决退还全部加盟费

教育加盟骗局案例:公司保证对运营一年以上不盈利的校区进行回购,法院判决退还全部加盟费

案例如下:

2014年2月2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签订《教育加盟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6万元的品牌加盟费以及1.5万元的保证金,被告授予原告使用其“教育加盟系统”在某某区开设“**教育”品牌的连锁培训学校。约定了对于运营一年以上不赢利的校区还具有按照市值回购的义务,写明开业第一周保校区招生收入2万元,如不足,**教育公司补差额。

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另外,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披露虚假的商标注册信息,与此同时,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本案是教育加盟骗局,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加盟合同》;返还品牌加盟费4万元、招生人数不足时的差额2万元、保证金1.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房租损失10万元、装修损失6万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

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等规定解除合同。

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培训、营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的义务,并应当在开业指导、广告宣传等方面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还保证对运营一年以上不盈利的校区进行回购、在开业第一周保校区招生收入2万元,但被告庭审中未出庭,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

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往来函件可见,原告已经向被告提出其在履行合同中难以实现合同目的的相关质疑,被告未予妥善解决,导致原告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实现该合同目的。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关于被告此前向原告发送的解除通知书,由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缴相关费用,应当二次通知才能解除合同,原告仅认可收到一次通知,而被告未对此进行充分的举证,故本院支持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全部保证金、加盟费。

关于原告主张的开业第一周的保校区收入,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第一周实际情况,该部分也不属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费用,因而不属于被告应当返还的相关费用,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庭审中称被告确实进行了一部分工作,但是其认为该部分工作无法达到其合同目的,考虑到被告在合同履行中亦有一定付出,本院对经济损失予以酌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被特许人作为市场经营者的固有风险以及原告关于损失的举证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3万元,对于其主张的损失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教育加盟合同》;被告返还品牌加盟费4万元、保证金1.5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9民初30748号判决书

“51退加盟费网”原创文章版权属于上海张律师,已做版权证据保留,不得转载、摘编、使用,否则张律师将追究法律责任。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news/1081837.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