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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寒假啦!烟台市教育局提醒家长“报班”别盲目

放寒假啦!烟台市教育局提醒家长“报班”别盲目

1月7日,记者从烟台市教育获悉,1月13日起全市中小学放假,教育局提醒广大家长科学安排自学计划,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培养兴趣爱好,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盲目参加社会培训。

据介绍,2019—2020学年度,烟台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寒假放假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农历腊月十九)至2月16日(正月二十三),2月17日开学。普通高中学校寒假放假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9日(正月十六),2月10日开学。烟台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暑假放假时间统一安排为2020年7月13日至8月30日,8月31日开学。

临近寒假,烟台市教育局提醒各位家长,要科学安排自学计划,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培养兴趣爱好,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盲目参加社会培训。孩子如要到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接受文化教育培训,一定谨慎选择,家长可以通过登录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http://xwpx.emis.edu.cn),点击左下角的校外培训机构查询,查询培训学校的基本情况。并注意以下几点:

为了避免家长选择非法培训机构造成权益受损,家长一定要查看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件以及含有教师资格证信息的教师信息、收费信息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开悬挂,其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件信息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证照齐全的正规机构监管严格,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名称消费者可以通过银行刷卡的POS签购单以及出具的机打发票或电子发票看到。

为了避免培训机构肆意夸大培训效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家长一定要查验任课教师持有的行政机关签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外籍教师要看他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按照规定教师信息会在培训机构及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消费者可以先试课,等认同授课方式后,再签订后续合同,并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渠道,尽可能降低消费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依据明码标价的规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会在显著位置公示。按照国务院要求培训机构收费时段要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家长在缴纳培训费用时,要理性消费,避免冲动消费,缴费时一定要索取与培训机构名称相一致的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权益受损。

查看办学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等消防安全器材是否齐备。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还应查看有效期内的餐饮卫生许可证件,确保孩子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生命安全危险。

消费者如果与培训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与培训机构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烟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电话如下:

芝罘区6861355

福山区2136003

莱山区6891624

牟平区4232952

开发区6396782

高新区6922272

海阳市3222021

莱阳市7269967

栖霞市5213932

蓬莱市5645894

长岛县3217406

龙口市8513628

招远市8246329

莱州市2212938

烟台市2101871

邮箱:mbjy@yt.shandong.cn

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 记者 李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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