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图片
原鄂州职业大学副校长张家文受贿、挪用公款案宣判
作者: 陈倩
5月7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张家文犯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借权挪用公款,受贿数额巨大
4月25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家文受贿、挪用公款案。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张家文利用担任鄂州职业大学财务处处长、分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洪某某、杨某某等6人所送财物共计78.389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利用担任鄂州职业大学财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自借自批的方式,分两次挪用公款1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前,2017年5月已全部归还。
庭审中,张家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二、受贿数额争议,庭审辩论激烈
庭审中,围绕洪某送给张家文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宝泰温泉花园6号楼的房屋一套是否构成受贿罪,控辩双方激烈辩论。
辩护人认为,涉案房产仅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案没有产权登记或预售登记,张家文未取得所有权,也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受贿事实不成立。
控方认为,犯罪行为本身就是对固有法律秩序的侵犯和破坏,涉案财物的占有、使用权的转移本就不是按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等要件,不应作为判断刑事违法及犯罪形态的标准。被告人主观上有受贿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实现了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受贿犯罪即为既遂。不动产未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权钱交易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已经产生,张家文收受贿赂的犯罪已属既遂形态。辩方提出该笔事实不构成受贿或者受贿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理由都不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张家文收受杨某某、姜某某的春节礼金累计金额3.7万元,系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家文与杨某、姜某二人之间存在明确、特定的工作制约和利益需求关系。张家文明知他人馈送礼金均因工作上有求于自己,其仍欣然收受,属于“钱权交易”的关系,符合受贿罪特征。杨某、姜某均因业务关系才认识的张家文,并无私交情谊,且张家文只收礼从不回馈,显然不是所谓“礼尚往来”。辩护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张家文到案后主动坦白挪用公款事实,且案发前已全部主动归还,应认定为坦白;对组织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请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该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三、双罪并罚判决,被告获刑服判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事实,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家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37万元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张家文受贿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23.93万元继续追缴。(四)被告人张家文受贿所得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宝泰温泉花园6号楼的房屋一套,依法予以追缴。
判决宣判后,张家文未提出上诉。
案件详细情况可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张家文受贿、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335461c-709e-4877-baad-a8da01293849&KeyWord=%E5%BC%A0%E5%AE%B6%E6%96%87|%E5%8F%97%E8%B4%BF
编辑:孟卫军 文章出处:宣教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