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飞龙云天(北京)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广行许字[2021] 00312021090700011号
申请人:飞龙云天(北京)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9号3层兰华三层01
法定代表人:宋雄
申请人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经我局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1.申请人自即日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许可;
2.请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1-09-15
来源: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责任编辑 习凤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