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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订婚后女方不愿结婚了,当初给的彩礼钱能要回来多少?

说法:订婚后女方不愿结婚了,当初给的彩礼钱能要回来多少?

声明

本节目版权归安徽广播电视台独家所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我台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对本节目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否则均涉嫌侵权。我台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律师

简介

姓名:刘金瑞

职务: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履历:合肥金牌律师网创始人,安徽省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团成员、合肥市法律援助公益律师、安徽省农村广播法治时空特邀嘉宾、安徽省广播电视台《阿斌帮忙团》、《家有好大事》、《第一时间》等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安徽省中小企业特邀律师、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特聘兼职教师,多次受新安晚报、安徽商报、安徽法制报等媒体邀请点评法律事件。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订婚后女方不愿结婚,彩礼钱怎么要回?

观众提问:我是淮南人,儿子订亲花了30万,现在女方不愿意结婚了,钱也不退给我们,请问律师,我是报警还是到法院诉讼解决?

律师解答

这一事情涉及到彩礼的纠纷,应当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因为在公安的管制范围下,报警只能起到协调的作用,没有执法解决的法定权力。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

关于这一方面,法律有做出对应的规定,我国的婚姻法有一条规定:一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共同生活在一起;另一种是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比较困难。这样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彩礼。

在我国各地,其实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在农村则看双方哪一方反悔了,如果是男方先反悔了,女方可以不返回彩礼钱。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说,无论是哪一方反悔,都应当把彩礼钱返还回去,毕竟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的。

法律科普

一、关于婚前彩礼你可能不清楚的事?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关于通常情况下的赠与物返还纠纷,首先应确立两个原则:

一是只有价值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义(如相片、信件等)的财物才可请求返还,对价值较小、比较零散的财物不得要求返还。

二是对一般的财物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赠与,经一方请求返还,对方应予返还。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在我国婚约习俗中一方赠与对方彩礼等财物等行为,实际上迫于习俗的压力,为了婚姻的成立而作出,把彩礼等赠与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符合我国婚约习俗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借婚姻索取或骗取财物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中的有关规定,对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处理问题可作出以下规定。

对于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收受的财物,属非法所得,应收缴国库。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对于少数以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按照无偿赠送财物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通常情况下订婚中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经赠送人请求,受赠人应予返还,但该规定仅限于价值较大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而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赔偿。

此外,民间许多地方仍部分沿袭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这种规定是早期型婚约的观念,目的在于维护婚约的稳定和效力,法律不应支持。如果我们在处理婚约纠纷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并参照上述意见,那么婚约财物纠纷处理就不会困难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结婚的部分内容如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来源:华律网)

小编有话说

男女双方相遇结婚不易,如果遇到合适的彼此,应该试着好好珍惜,而不应该因为婚前彩礼钱的争执伤了彼此间的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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