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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拆迁擅自定义违建,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律师胜诉

安徽亳州拆迁擅自定义违建,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律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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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领域15年。

在农村土地拆迁征收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法律规定,违建的认定及拆迁需要有一套严谨合法的鉴定程序。实践中,征收方往往不顾法律规定,擅自定义违建并拆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在所住村庄拥有合法的房屋,棚户区改造中,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为了能够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在未出具任何评估报告与违建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将当事人的房屋定为违建,并责令当事人对其房屋进行整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赵先生家住在安徽省亳州市的某区,拥有一间2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被划入“某区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因为未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11月16日,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赵先生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为由,认定赵先生房屋违法建设,并向赵先生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赵先生于2021年11月19日整改完成并接受复查。

赵先生在没有见到任何违法建筑认定的情况下,不服本通知,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皖1602行初172号

案由:赵先生诉安徽省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房屋违建行为违法

庭审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亳州市赵先生

被告:安徽省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诉求:依法撤销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亳州市某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构成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为由,认定原告房屋属违法建设行为,于2021年11月16日,向原告下发了某管(规划)责改字[2021]0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违法建设房屋的证据,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某管(规划)责改字[2021]0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是对维权人依法维权的肯定。通过判决《通知书》违法,使得赵先生的房屋免去了被违法强拆的命运,为以后征收拆迁与拆迁方谈判增加了底气与筹码,依法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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