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在2017年中国教育学会教师节活动暨辅导机构教师专业规范与发展专题会议上,中国教育学会发布“辅导机构教师(中小学)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自律条例”。
中国教育学会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首批121名高级教师签字承诺,遵守“辅导机构教师(中小学)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自律条例”。
自律条例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机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辅导机构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教育法规结合《辅导机构教师(中小学)专业标准》和《辅导机构教师(中小学)水平评价标准》以及辅导机构教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自律条例。
第一条 坚定教育理想,认可辅导教育行业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条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第三条 加强师德修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
第四条 重视契约精神,遵守与辅导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授课协议,不做损害机构利益的事。
第五条 坚持成就学生,因材施教,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坚持终身学习,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进修,不断提高教学能力。
第七条 坚持反思总结,努力使自己成为学习型、研究型教师。
第八条 坚持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第九条 做好教学服务,提高社会、家长和学生对辅导教师和辅导机构的满意度。
第十条 恪守职业规范,不随意中断、改变或取消授课计划,不因个人原因(不可抗拒力除外)甩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