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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鑫建议:将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纳入强制保险范畴

全国人大代表陈鑫建议:将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纳入强制保险范畴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宁人宣 记者 徐红艳)强制保险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加强防灾防损,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目前,我国直接规定的强制保险约13种,已满足不了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心胸血管外科主任陈鑫带来一份有关适当扩大强制保险范围的代表建议。他建议,将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发生灾害事故概率高、对公众生命财产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实施强制保险制度。

△陈鑫

调研:目前已有13种强制保险,涵盖范围亟待扩容

据了解,自我国第一部具备强制保险性质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责任保险在相关领域已由“任意保险”向“强制保险”方向发展。2019年12月正式施行的《疫苗管理法》,不仅全面加强了疫苗的管理、保障疫苗的质量。还引入了商业保险,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陈鑫认为,责任保险介入疫苗安全领域,不仅保障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且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加强对疫苗产业链的风险管控,这也表明强制保险在人民生产生活领域已经产生了深远影响。

目前,我国直接规定的强制保险约13种,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油污保险”“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旅行社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等。

由于强制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突出作用。一方面能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解决政府“无限责任”与“有限财力”之间的矛盾。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或部分险种先行先试

针对这一现状和需求,陈鑫建议修改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适当扩大强制保险的范围。

“可以有两种修改规定的方案。一是在《保险法》对强制保险作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同时规定由国家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将部分高危行业、公共营业场所、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二是考虑地域差异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保险法》对强制保险作授权性规定,授权地方性法规结合具体实际和管理需要确定强制保险险种。”陈鑫说。

陈鑫还提出,如果修改《保险法》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时机尚不成熟,也可以将发生灾害事故概率高、对公众生命财产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并且目前法律中已规定的保险,先行实施强制保险制度。比如将《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性保险。

此外,陈鑫建议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行业覆盖面。安全生产事故不一定以高危行业为载体,电力、装卸搬运等存在较大危险的行业以及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往往是事故多发主体。因此,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是社会发展所需,力求全面实现“应保尽保”,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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