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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旌阳区法院“同阶审判”走进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禁毒日| 旌阳区法院“同阶审判”走进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营造全民禁毒的舆论氛围,今天上午,旌阳区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以“同阶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以案说法用鲜活的案例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德阳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市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代表、学校师生近500人参与旁听。

庭前交流环节,案件承办法官对同学们进行了法治辅导,介绍了“同阶审判”项目内容和操作流程。同时,对毒品的种类、危害和毒品犯罪的法律后果进一步阐释。

“同阶审判”活动是旌阳区法院在全省率先推出的全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该模式通过学生深度参与真实案件的审判活动,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由单纯说教、被动接受向亲历性参与、浸润式体验转变,此前已多次在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黄许职业中专、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开展活动。

法槌在校园中响起,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庭审开始,同学们全神贯注,气氛庄严紧张。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9日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向任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次,共计约2.1克,非法获利2100元;向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约0.4克,非法获利400元。

2020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从其家中查扣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约676.05克。

经检验,其中约481.3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裁判:

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一步解读,介绍了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的态势。强调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国家严厉惩罚绝不手软。

此次选取周某某贩卖毒品案以“同阶审判”方式在学校巡回审理,受到全校师生的高度评价。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近距离接触庭审,对于毒品危害性有了更深的法律认识和思想认识,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不仅自己要远离毒品,也要向身边的人宣传禁毒知识,让大家都珍爱生命,以实际行动参与到禁毒行动中来。

旌阳区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区委禁毒各项工作,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严厉打击毒品案件犯罪分子。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立足“我为群众办实事”,加强禁毒宣传,为建设平安旌阳、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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