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程分包服务;包工头个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已追回借款的理由立案;

司法 时间:2026-04-04 17:22:32 阅读:929
本案例是关于施工承包企业的有关结算和款项往来的事宜,关系人如下: 1、 施工承包企业(甲公司):在双方完全信任的基础上,把部分工程的劳务、机械等口头委托给包工头做; 2、 建材销售公司(乙公司):甲公司控股人朋友的公司; 3、 包工头:为甲公司提供劳务、机械工程分包服务; 4、 机械配件加工公司(丙公司):包工头个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做工程劳务外,还从事机械配件加工,且具有一定规模。 案例背景 阶段性割算,支付劳务费、机械费或者其他费用时,甲公司和包工头口头协商好付款金额,如:100万元,支付款项给包工头,要求对公账户付款,包工头无注册建筑劳务公司,甲公司资金也紧张,甲公司让乙公司,以往来账款(网银付款备注往来款)的形式支付到丙公司100万元。 现在甲公司和包工头之间合作出现分歧,甲公司想法让包工头结清账目清场,不再继续合作了,包工头不积极配合,甲公司想法让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归还往来账款100万元,迫使包工头予以积极配合。 问题: 1、 乙公司起诉丙公司,是否可以已追回借款的理由立案; 2、 若能立案,胜算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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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橘子

勤奋的雪碧

2026-04-04 17:22:32

您好,立即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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