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通过2012年男方交通事故赔偿金还清房贷,起诉离婚后要得一半房产,符合我们国家的公信良
男方婚前2006年通过10年房贷购置的房产,2013年9月通过2012年男方交通事故赔偿金还清房贷,与女方2013年8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孩子,婚后一年男方因家庭需要购买家用小汽车,向女方借款3.7万,女方坚持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为借款前提,男方认为既然是夫妻了,要共同生活一辈子的,男方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基础而加了女方名字。然而婚后两年女方经常闹家庭矛盾,女方在婚后四年离家住外面,没尽家庭责任,直至婚后四年至七年女方三次起诉离婚,判离婚了,女方说根据《民法典》她要得一半房产。女方房产上没出一块钱,起诉离婚后要得一半房产,符合我们国家的公信良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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