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是指在制定收费标准之前应当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而非先制定一个高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物权法规

司法 时间:2026-08-14 23:56:34 阅读:6754
律师您好,物权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的“双过半”,我理解是指在制定收费标准之前应当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而非先制定一个高的收费标准,采取一些违法手段逼迫业主交费,从而使交费人数达到“双过半”,后者所达到的“双过半”是否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双过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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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的小蝴蝶

平淡的云朵

2026-08-14 23:56:34

双过半指的是一种表决通过的标准,不仅业主数量过半,还要求业主面积过半。至于收费标准,如果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那就按照合同上的办。如果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对于新的物业合同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如果缺少了这个程序,即使大部分业主都交费了,也不表示这个收费标准合法有效。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机智的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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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4 23:56:34

    双过半指的是一种表决通过的标准,不仅业主数量过半,还要求业主面积过半。至于收费标准,如果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那就按照合同上的办。如果是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对于新的物业合同要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如果缺少了这个程序,即使大部分业主都交费了,也不表示这个收费标准合法有效。

  • 过时的御姐
    回复
    2026-08-14 23:56:34

    双过半是指人数和面积的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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