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盗窃2600元并归还,但同伙被抓到

司法 时间:2026-04-02 08:32:17 阅读:3070
15岁盗窃2600元并归还,但同伙被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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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直的鲜花

年轻的荔枝

2026-04-02 08:32:17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 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仅是分别以此作为定罪条件的,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以此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5)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迫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7、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8、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魁梧的小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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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08:32:17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 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仅是分别以此作为定罪条件的,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以此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5)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迫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7、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8、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哭泣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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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08:32:17

    你好,目前是什么阶段,公安局有没有立案侦查

  • 忧虑的烤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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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2 08:32:17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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