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不知道这个借条有没有什么问题有没有法律效应
借条
本人吉飞于2009年1月6日借到彭毅(652301198907080312)现金35000整(叁万伍仟圆整)于2009年2月3日前全数归还。
吉飞
2009年1月6日
鉴证人:程龙
2009年1月6日
最佳回答
你好!应该是有效的,欠缺在于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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