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我于2006年进入该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到2010年12月31日,在2009年1月20日公司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年的奖金照发。我想问一下,我在2008年里面全公司第一个完成公司制订的任务,并且超额完成,在没有违背任何公司政策的情况下,这样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以及补偿金是否合理,目前该公司依然在对外招聘,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优先考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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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无故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您双倍的补偿金。您工作了一年,补偿金应该是一个月的工资乘以两倍。2008年奖金应当正常发。公司对外招聘,没有优先考虑您的义务。如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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