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司法 时间:2026-06-05 19:48:25 阅读:6208
您好! 本人是一家美资企业的员工。2008年1月10日入职,当时的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现合同已到期,公司人力未做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本人还在其岗位继续工作。请百忙之中帮忙解答以下问题: 1)根据法律,公司未做任何形式方面的通知,是否违反法律合同? 2)本人的合同是否应该视为自动续签,本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最佳回答

含蓄的钢笔

清秀的枕头

2026-06-05 19:48:25

你现在与公司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在2月10之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2倍工资。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懦弱的石头
    回复
    2026-06-05 19:48:25

    你现在与公司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在2月10之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2倍工资。

  • 感动的石头
    回复
    2026-06-05 19:48:25

    可以视为自动续签,你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上一篇 我可不可以告他诈骗

下一篇 现在已经不开了,我索要多年都没有结果,现在已经破产,担保人却一拖再拖,请问律师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