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

司法 时间:2026-04-04 20:09:07 阅读:3759
员工1998年2月进公司,每年固定的签订合同,一年一签,至2005年年底签订了2006年的合同后,员工于2006年2月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一直是病假的,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也是签订合同的,也是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正常发放病假工资的,2006年2月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是医疗期的,已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但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于员工终止了劳动关系,我想知道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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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20:09:07

如属于因公受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反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患绝症或重病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如单位的做法不合规定,建议尽快予以纠正。如满意,请按采纳。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美好的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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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0:09:07

    如属于因公受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反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患绝症或重病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如单位的做法不合规定,建议尽快予以纠正。如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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