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工商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又怎么能证明我没有取走这笔钱

司法 时间:2026-04-04 20:03:55 阅读:6296
2005年12月2日上午由漠河县古雪木业公司签发一张现金支票 支票号为02940982收款人为王绍波 收款人去取钱时该账户为空头 该公司于中午1点51分进帐一笔5万元 于下午2点36分以收款人为王绍波收款金额为4万元的一张现金支票(支票号02940983) 取走现金4万元 该支票背书时没有王绍波签字 盖的是王绍波的名章 身份证号码232724196510271128 可是身份证上的姓名是王少波 号码是232724651129112这种情况下漠河县工商银行把4万元款项付了漠河县工商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我又怎么能证明我没有取走这笔钱

最佳回答

甜美的航空

彪壮的犀牛

2026-04-04 20:03:55

你起诉后银行就得举证是你取走了这笔款项,否则就要承担对你付款的责任,满意按采纳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悦耳的冰淇淋
    回复
    2026-04-04 20:03:55

    你起诉后银行就得举证是你取走了这笔款项,否则就要承担对你付款的责任,满意按采纳

上一篇 轿车撞人,要求赔赏哪几个方面

下一篇 关于废止27个司法解释中土改后确权的房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