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否赔偿我违约金
2006年3月份,我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合同约定时间于2007年底,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所有办理产权证的费用一次性交清后(开发商代办产权证)入住该房。但至今,开发商也未将产权证或是办理产权证的手续办给我。我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的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未填写)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5%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 按日万分之1.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后达到登记条件,开具正式发票,发产权登记证明单,由买受人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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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售商品房,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即可以索赔或退房。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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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8:36:13英勇的小蝴蝶
回复对于预售商品房,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即可以索赔或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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