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在劳动者职期间造成的损失”,拒付补偿金,怎么办
首先企业违约,按照劳动法规定应付违约金或者补偿金,但是企业以在职期间造成的损失,来要挟劳动者,拒付违约金。本人感觉在工作期间只是几个月没有完成公司的指标,并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新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损失的算法,试问企业是这种做法是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作为一个劳动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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