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经济补偿
我的工作年限是从2006年7月底月到2009年1月份,公司提出解约,合同还未到期,应给于我经济补偿。这是我个人对经济补偿的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
由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劳动合同法,我在公司工作期间跨越了新老劳动法,根据国家的规定,补偿金应该分段计算,2008年一月之前工作1年零5个月,补尝为两个月的工资(每满一年补偿1年,不满一年也需要补偿1年),2008年后在公司工作1年零14天,补偿应该1个月工资,公司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否则应给与1个月的工资补偿,以上共计4个月的工资,再加上1月的半个月工资,公司应该给予我补偿4个半月的工资(08年以后工作的1年零14天,多出的14天按照规定也应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依据请看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以及1995年的劳动合同法和1995年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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