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经济补偿

司法 时间:2026-04-04 18:06:56 阅读:9182
我的工作年限是从2006年7月底月到2009年1月份,公司提出解约,合同还未到期,应给于我经济补偿。这是我个人对经济补偿的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 由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劳动合同法,我在公司工作期间跨越了新老劳动法,根据国家的规定,补偿金应该分段计算,2008年一月之前工作1年零5个月,补尝为两个月的工资(每满一年补偿1年,不满一年也需要补偿1年),2008年后在公司工作1年零14天,补偿应该1个月工资,公司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否则应给与1个月的工资补偿,以上共计4个月的工资,再加上1月的半个月工资,公司应该给予我补偿4个半月的工资(08年以后工作的1年零14天,多出的14天按照规定也应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依据请看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以及1995年的劳动合同法和1995年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最佳回答

喜悦的太阳

儒雅的手链

2026-04-04 18:06:56

但如果公司解约没有法定依据,不仅是经济补偿的问题,而是双倍赔偿的问题。 另外,我不知道你们单位给你休年假了没有,如果没有,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威武的音响
    回复
    2026-04-04 18:06:56

    但如果公司解约没有法定依据,不仅是经济补偿的问题,而是双倍赔偿的问题。另外,我不知道你们单位给你休年假了没有,如果没有,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 知性的小鸭子
    回复
    2026-04-04 18:06:56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

上一篇 残疾补偿金是按人均收入算还是按建筑业年收入算的?

下一篇 现在已经过了两年,对方分文不给付,现还在扩建厂房,还是应该请债务公司出手,有正规的工商银行登记的债务公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