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附加条款是否有效?
2007年,经房地产开发商撮合,我在中国银行湖南常德市德山支行按揭了一套房,同年8月23日该行正式放款.在我与该行签定的<按揭贷款合同>里有条款标明:提前还贷要支付1个月利息的违约金.但在合同的最后附加条款里却被贴上了一张双方未签字的纸条(签署合同时并未此纸条,我先签完所有字,然后提交银行,银行一个月之后才发给我,上面就有此纸条了),上面标明:提前还贷要支付1-6个月利息的违约金.现在我按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银行要提前还贷,银行却告诉我要多付6个月利率的违约金.请问此附加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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