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未续签期
我从2008年12月7日合同就到期,但到现在用人单位都没叫我续签合同,我还是在上班,这样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该怎么算??谢谢
最佳回答
1、若你不准备离职,而又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2009年1月7日以后的月工资按双倍工资计算。
2、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即可,要知道,从1月7日以后,为双倍工资,而且到2009年12月7日起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你仍然在单位继续工作,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与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你更加有利,呵呵。不过,最佳选择还是要求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容易产生纠纷,从而浪费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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