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女儿合法权益

司法 时间:2026-04-04 21:27:24 阅读:6333
李某2004年与我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小妹归父亲抚养,母亲100元/月生活费,一切财产归女儿所有.2008年,李某以5万元转卖李小妹房屋(即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给其大姐李一,加上2007年贷款7万,2007年继承财产所得9万,共计财产21万.用13万购置李某之兄李二房屋一套,4万元给其女友开服装门市. 1:李某与我均是女儿的监护人,李某转卖房屋不告知我,让我签字同意,女儿8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私自拍卖是否无效. 2:李某认为该房屋属李某\我\女儿李小妹所有是否成立?我认为一切财产归女儿所有,房权就属于李小妹,除非李小妹死亡,李某和我才能转卖平分,我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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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巧的果汁

合适的樱桃

2026-04-04 21:27:24

监护人应当以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处分财产。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小巧的小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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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21:27:24

    监护人应当以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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