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没有恰当理由就把员工解聘了合法吗
在民工子弟学校工作一学期,没签合同,
<因中途有同事告他不签合同,故拿了份单位自己也没法实现的合同给我们签,走形式,我们拒签,为了避免我们再告他,让我们签字承认是我们拒签的,不是他不跟我们签,我们当时也觉得无所谓就都签了>,
此学期一结束十号开会通知说:今晚8点前如没收到校长电话,就是不需要这个员工了!没有任何理由就把员工解聘了!员工都是一头雾水,自己并没有重大过失!这样的做法给被解聘者带来了精神负担及较恶的影响,请问合法吗?被解聘者该怎么办?如果他找借口说学校要减少教师人数,事实上他还在招聘,又该怎么办?
当然是不想再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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