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照此待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能得到补偿金?
我2007年10月入职北京某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公司在2008年12月26日又主动与我签订了一个待岗协议,原文如下:
待岗协议书
甲方:北京某公司
乙方:本人姓名 身份证码:1**************9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接受甲方得待岗安置.
1.待岗时间: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月25日
2,待岗期间安置: 资源池参加培训,试岗学习,
3.待岗期间待遇:原工资标准
4.待岗期限届满若仍无适合岗位,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北京某公司 乙方:
代表: 李四 张三
最佳回答
公司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这个合同不能签字。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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