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吗

司法 时间:2026-04-04 17:27:00 阅读:1595
我友彭运娇与焦连文1989年同居生活在一起,1990年生下儿子焦辉,2000年彭运娇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法院,在法院调解下彭运娇撤诉同意和好,并于2002年建了一栋两封三层房屋,但俩人至今一直没有补办结婚手续。2006年俩人又因关系不和而双方分居到现在,现彭运娇提出离婚,但焦连文以儿子大了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问法律会继续保护事实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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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7:27:00

你好!如果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形成了事实婚姻,法律是与登记婚姻给予同等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里讲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非不准结婚的近亲关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迷人的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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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7:27:00

    你好!如果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形成了事实婚姻,法律是与登记婚姻给予同等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里讲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非不准结婚的近亲关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

  • 平常的黑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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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7:27:00

    这种情况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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