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私人医院的员工,医院同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但是,医院人事科主任在2008年12月18日告诉我,我所在的部门由于医院效益不好的情况下,被取消了,我就被迫没事做了,请问我可以提出赔偿吗?
最佳回答
如果你的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因为你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应给予你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其标准为你的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合同期未满12月18日就不让你去干,到12月31日这期间的工资单位应当发放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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