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司法 时间:2026-04-04 17:55:05 阅读:8776
某借款人在银行贷了款后,为了逃避债务外出无下落,贷款逾期后,银行将借款人、担保人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担保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在银行起诉之前这笔债务已经归还,借款人不欠银行贷款了,并向法院出具了还款证明(收款凭证),此还款证明是银行人员提供的。对方辩护称: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此条,起诉前该笔贷款已还是事实,但不是借款人所还而是经办人归还的。法院二审判决银行败诉。 问题:一、银行人员能为对方提供证据吗? 二、由于银行人员为对方提供的证据致使银行败诉,提供证据的银行人员,从法律的角度应负什么责任?从银行内部管理的角度应如何处理提供证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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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勇的耳机

愤怒的月亮

2026-04-04 17:55:05

银行人员可以作证。 只要不是伪证,工作人员不负责任。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追寻的小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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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4 17:55:05

    银行人员可以作证。只要不是伪证,工作人员不负责任。

  • 忐忑的纸鹤
    回复
    2026-04-04 17:55:05

    债务人还款后,银行方面由出具收款凭证的义务。即使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按正常工作程序为对方提供该凭证而使银行方面败诉,也不能因此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何况,银行方面并没有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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