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复,谢谢

司法 时间:2026-04-06 19:17:17 阅读:940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因为我是室内装潢公司做业务的,去年很多地方交房子,所以我们打出的广告是:与XX携手,征集样板房,以短信形式发给了 其中的业主,不知道这样的形式有没有侵害房产公司的冠名权,

最佳回答

彪壮的蜻蜓

靓丽的宝贝

2026-04-06 19:17:17

关键看你广告是不是真实,否则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痴情的睫毛膏
    回复
    2026-04-06 19:17:17

    关键看你广告是不是真实,否则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 魁梧的电脑
    回复
    2026-04-06 19:17:17

    你好!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的行为。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你们使用房产公司的名称如果未经过其同意,属于侵犯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一篇 离婚是女方找人来男方家殴打男方是否与离婚有关

下一篇 1、3年了,法院还有没有执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