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请问他们这样做合适吗

司法 时间:2026-04-06 19:30:34 阅读:959
我是2000年在信用社参加工作的临时工,2000年签订合同以来一直再没有签合同,今年县联社给我发了解除工劳动关系通知,说从2009年元月一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是这样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我就不明白了,在出纳岗位工作了近九年的我现在突然不能胜任工作了,我在信用系统工作的近9年时间里,县联社从来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我不能胜任出纳工作,在他们的所谓考试、考核结束后,只是一次次的强迫我签订辞退协议,也没有给我提供业务培训或为我调整工作岗位,请问他们这样做合适吗? 假如我去法院上诉,他们能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吗?假如要赔偿,他们应怎样给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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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丽的春天

健忘的早晨

2026-04-06 19:30:34

你好!首先,如果你称述的情况真实,那么你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应当在受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60日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其错误决定,并可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你签订相应合同。如果你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准。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神勇的棒棒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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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19:30:34

    你好!首先,如果你称述的情况真实,那么你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应当在受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60日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其错误决定,并可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你签订相应合同。如果你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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