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出现的问题
你好!2006年2月,我公司与另一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我公司被注销(我为该公司法人),另一公司进行了变更,合并后的公司要求我们(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向新公司缴纳3万元,使我们成为了新公司的股东。由于各种原因,合并过程中未签订合并协议,双方也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进行资产的清算、过户、转移等手续,也未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我认为不合法)。被注销以前我公司有地皮一块,有对该地皮的使用权,而且在该地皮上有我公司的房屋、设施等固定资产。现在政府要修路,征用该地皮,所产生的赔偿款均被目前的新公司收取。我想请问作为原公司(已经被注销)的股东,我是否可以从保护我们的权益的角度进行主张,时限是否已经超过,具体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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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合并时土地、该土地上你公司的房屋、设施等固定资产是否作价?作价后作为谁名下的出资?现在这些实物是否仍然保持原来的状态?还是已经过户到合并后的新公司名下?等。。。。。。搞清以上问题才能为你提供准确地有效地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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