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得到的有哪些,该怎么去做
2004年1月15日到2008年12月31日在一家检验机构工作,到现在为止,没有上任何保险,签过两会合同,第一次2007年6月30日,第二次2008年6月30日到2009年6月30日,在08年12月31日因为我在工作中出错,把我辞退,并甚么钱也没有给,请问签合同,但甚么保险也没上,合同有效吗?在这5年中我应得到的有那些,比如每年应补一个月工资能有吗?在合同中好多没有执行,例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日不得超过8小时,以外算加班,但我们没有,我们的工作是上24小时,休24小时,这样合法吗?我在工作中出错,就该辞退吗?在这5年多我应得到有哪些.应该怎样去做,可以申请仲裁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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